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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彦和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初字第979号原告李彦和,男,1958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全州县。委托代理人唐中,广西天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彦碑,男,1948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委托代理人王海波,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审判长蒋国富人民陪审员  盘晶菁人民陪审员  唐金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