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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03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仝太英与吴允侠、李猛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太英,吴允侠,李猛,侯琳,睢宁县房产局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03566号原告仝太英,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晨,江苏熊运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允侠,无业。委托代理人姚军,睢宁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猛,无业。被告侯琳,无业。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田娟,睢宁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睢宁县房产局,住所地睢宁县中山南路。法定代表人不详。原告仝太英与被告吴允侠、李猛、侯琳、第三人睢宁县房产局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仝太英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允侠、李猛、侯琳、第三人睢宁县房产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仝太英撤回对被告吴允侠、李猛、侯琳、第三人睢宁县房产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仝太英负担。审判员  丁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