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6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邵连俊与段海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连俊,段海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敖民初字第6997号原告邵连俊,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委托代理人邵云雷(系邵连俊之子),男,1992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号码1504301992********,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段海波,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原告邵连俊诉��告段海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姚广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连俊的委托代理人邵云雷,被告段海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连俊诉称,2015年10月8日12时许,我与被告同时乘坐辽H174**大客车行驶至北票市马友营高速服务区时,车上只有20多人,我一人乘坐一排座位,被告想与我同乘一排座位,我当时同意,被告坐下后,因我说了一句”你的座位不是闲着嘛”,被告不由分说,将我打伤,致我昏迷1个小时左右。后来车上人员报警到辽宁省北票市交通派出所,并拨打了120,当日我到北票市中心医院住院6天,支付医药费6695.18元。经北票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轻微伤。2015年11月25日,北票市公安局交通派出所对我行政拘留3天,对��告行政拘留5天,对于赔偿问题未调解。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6695.18元、误工费540.60元、陪护费663.60元、营养费6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0元、司法鉴定费840.00元、交通费800.00元、住宿费50元。被告段海波辩称,2015年10月8日12时许,我与原告同乘辽H174**大客车,当客车行驶至北票市马友营高速服务区时,我坐在原告里面的座位上,原告骂了我,然后我和原告就吵了起来,并导致厮打,我打原告了,原告也打我了,后来原告就到北票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我同意赔偿原告医疗费3347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8日,原、被告同时乘坐由内蒙古敖汉旗新惠镇开往辽宁大石桥的客运班车,当客车行驶至北票市马友营高速服务区时,因被告在车内自己换座位一事与原告发生争执,后原、被告互相厮打,被告将原告致伤。当日原告到北票市中心医院住院6天,诊断为:脑震荡、头皮挫伤、胸壁挫伤、小腿挫伤,支付医药费6695.18元。2015年11月13日,原告经北票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轻微伤。2015年11月25日,北票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原告邵连俊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给予被告段海波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医疗费收据、住院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及车费收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能够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段海波与原告因乘车换座之事发生厮打,并将原告致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相应赔偿责任。鉴于原告对该损害的发生也存在有过错,可适当以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票据,本院予以彩信。原告主张的误工费、陪护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6天计算,分别为540.60元(6天90.10元)、660元(6天110元)及600元(6天100元);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住宿费的请求,在合理范围内应由原、被告依各自的过错责任予以分担;原告支付的鉴定费840元,与损害赔偿无关联,原告要求赔偿此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营养费,因无遗嘱,原告又未提供其住院住院期间需增加营养的证据,故对该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车费数额过高,对此可结合因纠纷支出的必要车费及正常班车的票价的标准予以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段海波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邵连俊医疗费6695.18元、误工费540.60元、陪护费6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住宿费50元、车费500元,合9045.78元的80%,即7236.62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段海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广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安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