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3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安年诉被执行人顾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安年,顾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3执147号申请执行人周安年,男,汉族,住临泽县沙河镇迎宾路36号1单元202。被执行人顾磊,男,汉族,住临泽县板桥镇板桥街199-3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21300元,诉讼费166元,执行费222元,合计21688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顾磊在银行的存款21688元予以冻结、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