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02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0

案件名称

怀宁县胶带有限责任公司与遵义九参绞股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宁县胶带有限责任公司,遵义九参绞股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297号原告怀宁县胶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县宁马庙镇。法定代表人洪百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涂国庆,员工。委托代理人任启荣,红花岗区长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遵义九参绞股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坪丰村干劲组。法定代表人钱启超,总经理。原告怀宁县胶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遵义九参绞股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怀宁县胶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遵义九参绞股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怀宁县胶带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遵义九参绞股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宁县胶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