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三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臧学财与刘玉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学财,刘玉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三初字第456号原告臧学财。被告刘玉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臧学财诉被告刘玉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学财撤回对被告刘玉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臧学财承担。审 判 长 刘 佳人民陪审员 赵 兵人民陪审员 牛鲁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春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