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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2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张志华与潘丽赵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潘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2执1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执行人潘某,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执行人赵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兰西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兰西县人民法院(2015)兰商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潘某、赵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民事义务,但被执行��潘某、赵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潘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账号×××)工资款每月冻结2,500.00元,合计10,000.00元,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期间被冻结工资款。此款扣划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兰西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凤 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梦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