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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民初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陶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00062号原告陶某(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6908153115),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寿昌镇溪边路10号。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严俊林。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