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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执字第1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刘承育、刘强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承育,刘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执字第1797号申请执行人刘承育。申请执行人刘强(兼刘承育法定代理人)。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姜峰,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乳山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乳少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其应尽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乳山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乳少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少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守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