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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刘尽红与胡胜利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尽红,胡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6号申请执行人:刘尽红,女,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胡胜利,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民一初字第016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胜利在岳西县菖蒲镇里仁村民委员会工程款91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泽青审 判 员 祝升龙审 判 员 方诗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金宏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