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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民三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靖江市开发区新泰快餐店与展金培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开发区新泰快餐店,展金培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三初字第00228号原告靖江市开发区新泰快餐店。经营者高海涛。委托代理人金蕾,靖江市马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展金培。委托代理人姚余杰,靖江市弘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开发区新泰快餐店与被告展金培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开发区新泰快餐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劲松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沈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