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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4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唐启鹏与郑州凡庄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启鹏,郑州凡庄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4344号原告:唐启鹏。被告:郑州凡庄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凯。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启鹏诉被告郑州凡庄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启鹏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启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启鹏负担。审 判 长  成文娟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人民陪审员  骆怀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俞咏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