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XX学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2刑初86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王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已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二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田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莹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