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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赵祖翠与韩同应、路圣祥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祖翠,韩同应,路圣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227-1号原告:赵祖翠,女,1970年8月5日生,汉族,个体,住滁州市琅琊区。被告:韩同应,男,1964年8月14日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路圣祥,男,1962年4月8日生,汉族,个体,住滁州市全椒县二郎口镇。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赵祖翠与被告韩同应、路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赵祖翠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韩同应、路圣祥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祖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韩同应、路圣祥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查封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雪萍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钱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