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邓勇与覃慧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勇,覃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167号申请执行人邓勇。被执行人覃慧玲,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右民一初字第197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覃慧玲向申请执行人邓勇支付补偿款1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2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75元,案件申请执行费1412元,共计10221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覃慧玲在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二塘支行有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覃慧玲在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二塘支行60×××32账户上的存款102215元至本院。上述款项汇至本院帐号:60×××15,户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城西分理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成锋审判员 屈 宇审判员 凌积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志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