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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6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姚永斌诉沈文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永斌,沈文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6民初63号原告姚永斌,男,生于1964年6月20日,汉族。被告沈文华,男,生于1963年10月2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永斌诉被告沈文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永斌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永斌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永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姚永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