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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17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原告潘中波与被告乾安县让字镇号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中波,乾安县让字镇号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793-2号原告:潘中波。被告:乾安县让字镇号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理人:李会,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中波与被告乾安县让字镇号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中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3125元,退还原告人民币3125元。审 判 长  查 多人民陪审员  张金莲人民陪审员  史东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海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