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民初字第0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缪建丰与张家港市华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建丰,张家港市华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01058号原告缪建丰。被告张家港市华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东区)西塘公路。本院在审理原告缪建丰与被告张家港市华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建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缪建丰负担。审判员 申 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月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