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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黄凯诉钱敏君、黄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凯,钱敏君,黄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680号原告黄凯。被告钱敏君。被告黄花。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凯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凯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欢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喻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