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蔡翠凤其他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902行初15号起诉人:蔡翠凤。本院于2016年1月7日收到起诉人蔡翠凤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起诉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蔡翠凤诉称:1960年2月,起诉人被原盐城市亭湖区文教局安排在小学教书,1983年8月2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下发《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调整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83)教师字第014号文件,根据文件中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应予妥善安置。但起诉人因文化水平考试不合格,被直接辞退,致使起诉人失业,无生活来源。为此,盐阜地区被辞退民办教师多次集体上访后,党中央、国务院在1997年颁发了(1997)32号《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文件通知》、2011年中央三部一办的教人(2011)8号文件,但被告一直未发放生活费给起诉人。按当初的居民生活水平及依据现今的居民生活水平,累计达30多万元。2015年1月5日,盐城市人民政府批示,要求人社局、财政局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参照周边市区做法,抓紧解决老民办教师生活补助待遇问题,但被告至今未按当地生活水平执行。现请求法院判令:1、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给付蔡翠凤从1983年9月起至2011年9月止生活补助费30万元;2、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提高生活补助费每月1320元。本院在收到诉讼材料后发现,起诉人从事教学系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该区非属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辖区,对该诉讼在地域管辖及级别管辖上本院均无管辖权。本院向相关人员进行电话释明,但起诉人仍坚持向本院起诉,并要求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事项非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行为,且涉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案件并非本院管辖,故本院对起诉人的诉讼无管辖权。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蔡翠凤的行政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亚琴审 判 员 商干明代理审判员 吴 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翠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