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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4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杭州翔德汽配有限公司与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翔德汽配有限公司,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4761号原告:杭州翔德汽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向华。委托代理人:陈浩淼。委托代理人:徐昌伟。被告: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良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翔德汽配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翔德汽配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杭州翔德汽配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芝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于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