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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0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无锡和谐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与金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和谐圆通速递有限公司,金锐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0850号原告无锡和谐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555576-4,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梅村锡泰路241号。法定代表人喻志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兆军,江苏兆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修文,江苏兆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锐,男,1988年5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88********,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武店镇沙涧村王东队**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和谐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无锡和谐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无锡和谐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和谐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此款已由无锡和谐圆通速递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和谐圆通速递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良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