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2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家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郭家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2民初256号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八一路123号B幢403室。法定代表人杨红,职务总经理,联系。被告郭家珠,女,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浦城县。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家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审判员 林 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志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