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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廖晓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258号罪犯廖晓,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重庆市万盛区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科科长。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原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法院2011年11月29日作出(2011)盛法刑初字第00281号刑事判决,认定廖晓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违法所得9.6万元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罪犯廖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白建勇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南川监狱指派该监狱代表余露佳、侯安琪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廖晓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且受贿犯罪所得赃款9.6万元在案发后已全部退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晓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11年5月6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庞志红审判员 陈胜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