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095号原告李某甲,女,1982年5月28日生,汉族。被告李某乙,男,1983年11月4日生,汉族。本院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董燕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乔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