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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095号原告李某甲,女,1982年5月28日生,汉族。被告李某乙,男,1983年11月4日生,汉族。本院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董燕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乔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