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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6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悦基与被告刘文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悦基,刘文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6036号原告刘悦基被告刘文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悦基与被告刘文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悦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照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海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