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62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利军申请执行刘海清(曾用名刘继承)、杨三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利军,刘海清,杨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200-2号申请执行人李利军,又名李军,男,汉族,1988年10月22日出生,达拉特旗人,个体户,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刘海清,曾用名刘继承,男,汉族,1976年1月17日出生,东胜区人,个体户,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杨三女,曾用名杨小艳,女,汉族,1976年6月28日出生,东胜区人,个体户。申请执行人李利军与被执行人刘海清(曾用名刘继承)、杨三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7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海清(曾用名刘继承)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团结路的房产一处。现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刘海清(曾用名刘继承)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团结路的房产一处。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利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蔺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