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张官柱与陈良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官柱,陈良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22民初309号原告张官柱,男,汉族,农民,莘县大张家镇张斯楼村。被告陈良胜,男,汉族,农民。原告张官柱诉被告陈良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李子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官柱诉称:2016年1月4日下午,原告驾驶自己的车牌号为鲁P的丰田轿车行驶至莘县古云镇同智营村东十字路口处,被告陈良胜纠集六七个人上前拦住原告车辆,以原告曾经欠他钱为由,把原告车辆强行开走扣押,原告于是想古云派出所报警,古云派出所认为原被告双方存在经济纠纷,建议原告向法院起诉。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的鲁P丰田轿车一辆并按照每天租车费500元的标准计算至车辆返还之日止。被告陈良胜辩称:2016年1月4日下午被告在古云镇同智营村将张官柱的车牌号为鲁P丰田轿车扣留。将该车扣留后被告报警将该车开到古云派出所,古云派出所调查后说是经济纠纷建议原告到法院起诉。2016年1月7日被告将该车辆交到古云法庭。被告之所以扣留原告车辆是因为原告欠被告中介费9万元,一直未偿还。2009年左右,被告在新疆给原告张官柱介绍了1700亩地,原告张官柱许诺给被告10万元中介费,事成之后原告仅支付了1万元中介费,剩余9万元中介费一直未支付。因此被告扣留了原告的车辆,要求原告支付被告剩余9万元中介费。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4日下午,原告张官柱驾驶车牌号为鲁P的丰田轿车行驶至莘县古云镇同智营村东十字路口处时,被告陈良胜以原告曾经欠他钱为由将原告车辆扣押,原告向古云派出所报警,古云派出所查明事实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存在经济纠纷,建议原告向法院起诉。2016年1月7日原告诉至我院要求被告返还车辆,被告陈良胜于当日将该车辆开到莘县法院古云法庭,原告张官柱检验完好无损。另查明,鲁P丰田轿车车辆所有人为张官柱,被告陈良胜对扣留鲁P丰田轿车的事实并无异议。本院认定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当事人陈述;2、书证;3、证人证言。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张官柱作为鲁P丰田轿车的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原告张官柱在驾驶该车辆行至莘县古云镇同智营村十字路口时,被告陈良胜以与其有经济纠纷为由,将原告的车辆扣押,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被告陈良胜与原告张官柱之间的经济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可另行主张权利。对原告张官柱要求被告陈良胜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张官柱要求被告陈良胜按照每日500元的租车费赔偿至车辆返还之日,但原告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良胜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返还原告张官柱的鲁P丰田轿车一辆。二、驳回原告张官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保全费620元,由被告陈良胜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子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国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