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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程原告程干宁与被告王斌海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干宁,王斌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243号原告:程干宁,男。被告:王斌海,男,。原告程干宁与被告王斌海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王斌海名下价值1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程干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王斌海名下价值12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文山名下xxx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存秀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