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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刑更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杨雷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237号罪犯杨雷军,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南部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6日作出(2005)汉中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雷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28835.50元(已赔付5000元)。2006年1月12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08年5月9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1年4月26日、2013年9月9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减刑三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3年6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杨雷军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杨雷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在从事劳动期间完成任务好,获考核积极25个,2013年、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雷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杨雷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杨雷军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杨雷军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雷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1年7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孙蕊莲审判员 房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