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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高会平与吴晓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会平,吴晓林,王立会,王书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184号原告高会平,女被告吴晓林,男被告王立会,男被告王书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会平与被告吴晓林、王立会、王书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王书学、于翠莲共有的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伊逊路东馨卉大厦1-2层楼房(房证号为围政091139号)予以查封,原告高会平以自有车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书学、于翠莲共有的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伊逊路东馨卉大厦1-2层楼房(房证号为围政091139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王书学、于翠莲负责管护,不得毁损、变卖、抵押,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海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敬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