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高会平与吴晓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会平,吴晓林,王立会,王书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184号原告高会平,女被告吴晓林,男被告王立会,男被告王书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会平与被告吴晓林、王立会、王书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王书学、于翠莲共有的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伊逊路东馨卉大厦1-2层楼房(房证号为围政091139号)予以查封,原告高会平以自有车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书学、于翠莲共有的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伊逊路东馨卉大厦1-2层楼房(房证号为围政091139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王书学、于翠莲负责管护,不得毁损、变卖、抵押,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海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敬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