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1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聂红霞与潘爱英、何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红霞,潘爱英,何富强,郭孟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169-5号原告聂红霞,女,汉族,1968年9月16日生。被告潘爱英,女,汉族,1966年2月12日生。被告何富强,男,汉族,1962年4月8日生。被告郭孟玲,女,汉族,1969年7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聂红霞诉被告潘爱英、何富强、郭孟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聂红霞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要求冻结被告潘爱英、何富强、郭孟玲在银行的存款。本院作出(2015)扶民初字第1169-1号民事裁定并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现本院(2015)扶民初字第1169-1号民事裁定冻结潘爱英、郭孟玲在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期限将届满,根据案件需要决定依法续行冻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告郭孟玲在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帐号为00×××89的存款4114元。续行冻结被告郭孟玲在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帐号为62×××11的存款7102.37元。续行冻结被告郭孟玲在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帐号为62×××86的存款6026元。续行冻结被告潘爱英在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帐号为62×××95的存款3058.18元。续行冻结被告潘爱英在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帐号为00×××89的存款441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继超审判员 刘锦华审判员 郭璐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