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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磴执字第5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尹宏伟与莫睬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宏伟,莫睬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596-2号申请执行人尹宏伟,男,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磴口县。委托代理人侯晓炯,女,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尹宏伟妻子。被执行人莫睬煜,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磴口县巴镇。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磴口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磴民一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执行人莫睬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执行,本院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莫睬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莫睬煜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5)磴民一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建兵执行员  任 刚执行员  张 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