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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民初字第04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康某诉被告李某某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康某,李某某

案由

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民初字第04447号原告李某,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原告康某,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鄂托克。被告李某某,男,199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康某诉被告李某某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二0一六年一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李某、康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由原告李某、康某负担。审判员  秦永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