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任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任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刑初18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系泉州市品泉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郑群、李明堂,福建君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任某,男,1984年3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开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8日被重庆市开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0月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晓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刑事部分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3日23时许,在晋江市陈埭镇涵埭村康龙东路被告人任某经营的烤鱼店门口,被害人李某甲因倒车撞倒烤鱼店的桌子,双方为此发生争吵继而引发打架。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持菜刀砍伤被害人李某甲右手。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的右手背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拇指末端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亦无异议,且有重庆市开县公安局、晋江市公安局有关破案及抓获案犯经过的报告文件、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被害人疾病证明书、病历资料等书证;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人李某乙、杨某、刘某的证言;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诉请判令被告人任某赔偿其医疗费18154.36元、误工费30006元、护理费12000元、营养费2723元、残疾赔偿金122889.6元、交通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鉴定费19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共计人民币205672.96元。并提供2张医疗费、1张鉴定费单据、诊断证明书及病历资料、福建三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劳务合同书、工资证明、购房合同、缴款单据、户籍证明材料等予以证明。被告人任某辩称没有能力赔偿。经审理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系泉州市品泉贸易有限公司员工,每月固定工资5000元,系农村居民。李某甲被被告人任某砍伤后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0医院住院治疗10天,并行右手伤口清创缝合、肌腱修复+克氏针内固定术等治疗,支付医疗费18154.36元。后经福建三晋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伤残,护理期为60天,误工期为180天,支付鉴定费1900元。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的陈述及提交的疾病证明书、病历材料、福建三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费票据、鉴定费发票、劳务合同书、工资证明、户籍证明、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故意持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1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持械致人轻伤,应酌情从重处罚,但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造成物质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鉴定费赔偿数额,符合对症、及时、必要的治疗原则,且根据其提供的医疗费单据、出入院病历资料、鉴定费发票、劳务合同、相关收入证明等证据,结合被害人的伤情康复需要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计算依据、标准和方法,应予如数照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主张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均因其所主张的计算依据、标准不符法律规定以及不能举证证明护理人员的有关收入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因而不予如数支持,但上述赔偿项目损失确实发生,根据被害人的实际伤情并结合康复护理需要、交通往来情况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计算依据、标准和方法,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和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分别确定其护理费为7380元;酌定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00元、交通费为400元;根据户籍登记及劳务合同等表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系农村居民到城镇务工,主要收入来源于城市,其虽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证明其在城镇市区有自购房,但因其未能提供该书证原件以供核实,有违证据规则规定,不予采信,且该房尚未装修入住,其也未能提供经常居住地城市公安机关办理的暂住证或者所在城市派出所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受害人连续居住、生活一年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市区,因而不足以认定其为城镇居民,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而不是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故其伤残赔偿金依法应确定为506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有关后续治疗费的主张缺乏相关证据证明,不予支持,但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不能支持。综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遭受的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111463.3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27日止)。二、被告人任某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111463.36元,上述款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向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陈斌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备注:误工日的确定:根据伤情检验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的右手背因桡动脉断裂及软组织单条裂伤长11.7cm,因而被评定为轻伤二级,无论按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或是《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的规定,误工日确定180天是适宜的,可以采纳。残疾赔偿金计算12650元/年*4=50600元;护理费44896元/年/365天*60=73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30元*10=300元。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的认定,被害人虽提供在以其妻苏真真之名购买的址于青阳梅岭街道的中威中心城楼盘的购房合同但根据其陈述,该房子尚未装修,且其未能提供经常居住地城市公安机关办理的暂住证或者所在城市派出所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受害人连续居住、生活一年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其经常居住地为城市,因而参照泉州中院有关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民事诉讼案件如何却适用农民转化为城镇居民标准问题的适用精神,李某甲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为城镇居民。应以农村居民掌握为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