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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刑更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蔡绪将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145号罪犯蔡绪将,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讷河市,初中文化,现于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8日作出了(2007)齐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蔡绪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91971.04元。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9日作出了(2007)黑刑一复字第59刑事裁定,核准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齐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07年6月27日入监服刑。2009年7月13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2月1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经审理查明,罪犯蔡绪将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管恶性大小和判决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绪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2月1日起至2028年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