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1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刘伟与周文增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周文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808号申请执行人刘伟。被执行人周文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696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申请执行人周文增将有回迁安置费入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暂停支付申请执行人周文增将有的回迁安置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