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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1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刘伟与周文增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周文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808号申请执行人刘伟。被执行人周文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696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申请执行人周文增将有回迁安置费入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暂停支付申请执行人周文增将有的回迁安置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