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执7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2016)粤0306执729-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深圳市佳益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729-2号申请执行人王成,男,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佳益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佳。申请执行人王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佳益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光劳人仲(光明)案[2015]42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佳益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57654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锐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方海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