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民辖终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石广华与樊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萍,石广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辖终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樊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广华。上诉人樊萍因与被上诉人石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148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上诉人住所地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将本案确定由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的诉讼求是请求上诉人归还借款及利息共计163120.40元,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即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关系系实体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鲁建审 判 员 张兴孟代理审判员 曹联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雨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