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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桥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等与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镇大马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镇大马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桥初字第187号原告马某某,女,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张某某,女,201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法定代理人马某某(系原告张某某之母),身份同前。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镇大马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马东方,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潘长城,山东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镇大马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某某、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原告马某某、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仝 洋人民陪审员  韩秀山人民陪审员  朱希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甜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