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二初字第008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安徽绿宝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敬亭山宾馆与中国书画艺术研究院、安徽诚泽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唐来平、朱海燕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绿宝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敬亭山宾馆,中国书画艺术研究院,安徽诚泽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唐来平,朱海燕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二初字第00894-1号原告:安徽绿宝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敬亭山宾馆。法定代表人:张述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守华,安徽辰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书画艺术研究院。负责人:唐来平,该院院长。被告:安徽诚泽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唐来平。被告:朱海燕。本院审理原告安徽绿宝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敬亭山宾馆诉被告中国书画艺术研究院、安徽诚泽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唐来平、朱海燕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琼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沙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