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执字第3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马琴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执字第3125号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5)澄刑初字第0055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某缴纳罚金65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某犯诈骗罪,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现正在服刑。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马某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向有关部门及其住所地村委进行查询、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澄执字第3125号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 晓执行员 张晓兵执行员 蒋 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希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