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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龙商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钟明东与雷水凤、雷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明东,雷水凤,雷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龙商初字第964号原告:钟明东。委托代理人:吴志明。系龙泉市信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水凤。被告:雷丹。原告钟明东与被告雷水凤、雷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雷水凤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0‰自2013年11月25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雷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钟明东的委托代理人吴志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雷水凤、雷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1月25日,被告雷水凤向原告钟明东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借款期限一个月,并由被告雷丹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时间2年。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雷水凤、雷丹怠于履行还本付息义务,遂涉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雷水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钟明东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0‰自2013年11月25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雷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雷水凤负担,雷丹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森林代理审判员  张巍华人民陪审员  潘献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潘黎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