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垦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国土资源局诉第五师田园红果辣椒加工有限公司国有土地出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书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国土资源局,第五师田园红果辣椒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博垦民初字第665号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姜洪,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剑平,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第五师田园红果辣椒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国土资源局与被告第五师田园红果辣椒加工有限公司国有土地出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国土资源局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36元,减半收取4668元,由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国土资源局负担。审判员 康子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