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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炳助与温州市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文岁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炳助,温州市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文岁,冯亦财,冯亦科,冯亦朋,冯忠玉,黄雷,林建华,余乃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00098号原告:张炳助。被告:温州市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纺织五街92号。法定代表人:冯亦科,董事长。被告:方文岁。被告:冯亦财。被告:冯亦科。被告:冯亦朋。被告:冯忠玉。被告:黄雷。被告:林建华。被告:余乃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炳助诉被告温州市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文岁、冯亦财、冯亦科、冯亦朋、冯忠玉、黄雷、林建华、余乃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至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应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现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既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华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晓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