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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3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山东福创置业有限公司与孟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福创置业有限公司,孟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3428号原告山东福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吴锡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军,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江,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原告山东福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创公司)与被告孟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舰独任审判,并向诸当事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为当事人收到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至第一次开庭庭审调查结束前。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福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军、被告孟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创公司诉称,2012年5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合同总价款545215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首付款165215元,向银行贷款38万元,原告为其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未按照约定向银行还款,银行依据担保合同的约定扣划了原告411802.39元。请求判令被告孟江偿还原告为其履行担保义务支付的银行借款本息共计411802.39元;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孟江辩称,情况属实,贷款两年没还是因为房屋质量有问题。经审理,到庭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2012年5月20日,福创公司与孟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出卖人福创公司将位于羊步岭路路北、明堂路路东福泰●新都城西区第61幢(现为3号楼)1单元1701号房转让给买售人孟江,商品房价款总金额为545215元,孟江向福创公司交纳了首付款165215元。2012年6月26日,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章丘支行)为贷款人,以孟江为借款人,福创公司作为保证人,共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金额为38万元,贷款期限为360个月,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孟江向工行章丘支行偿还房贷至2014年2月份,自2014年3月1日起未再向银行偿还房贷,由福创公司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截止2015年10月31日共向工行章丘支行还款411802.39元,涉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本院认为,福创公司与孟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双方当事人与工行章丘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福创公司作为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孟江追偿。孟江认为其所购买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其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江偿还原告山东福创置业有限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代偿的借款本息411802.39元。上述给付,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9元、保全费2820元,由被告孟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闵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