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商初字第2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搏特聚合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海盛隆文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搏特聚合物新材料有限公司,宁海盛隆文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2558号原告:宁波市鄞州搏特聚合物新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9302764-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金谷北路***弄**号。法定代表人:沈鑫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开云,该公司职工。被告:宁海盛隆文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8430832-8)。住所地:宁海县黄坛镇西庄村***号。法定代表人:吕建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搏特聚合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盛隆文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波市鄞州搏特聚合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鄞州搏特聚合物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鄞州搏特聚合物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计133.50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搏特聚合物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俞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