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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3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伊川山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章丘市东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川山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丘市东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汪鸿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3269号原告伊川山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法定代表人刘连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序伟,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丘市东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刘传玉,董事长。被告汪鸿飞,男,生于1972年9月11日,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上列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晓敏,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伊川山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丘市东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伊川山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章丘市东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汪鸿飞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伊川山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川山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章丘市东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汪鸿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177元,由原告伊川山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栗伟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