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执字第023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华伟与张雪峰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伟,张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园执字第02397-1号申请执行人华伟。被执行人张雪峰。申请执行人华伟与被执行人张雪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3)园民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张雪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伟投资款6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借款利息方式为:以本金6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收取135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040元,由被告华伟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张雪峰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持有状况,未发现张雪峰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张雪峰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张雪峰下落。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剩余执行标的6204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无执行线索提供,本院执行措施已经穷尽,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园民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牛 军代理审判员 陈 谚代理审判员 柳海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季铭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