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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彭鹃与唐进、唐立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鹃,唐进,唐立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119号原告彭鹃。被告唐进。被告唐立吾。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鹃诉被告唐进、唐立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鹃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彭鹃负担。审判员  唐战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莎 来源:百度“”